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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近日,省林业局印发《浙江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于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的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省级湿地公园。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自然公园的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除外)。省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省级自然公园如何规划,怎样申请范围调整?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科研、宣教、服务设施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编制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应当按照批准设立的名称、面积、范围边界等要求,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衔接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向相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传导自然公园管控要求。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可以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划定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科研、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自然公园内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严格控制索道、垂直电梯、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确需纳入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的,应当编制生态景观影响评价等专题论证报告。合理利用区的科研、宣教、服务等设施应明确用地布局及规模。省级自然公园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